關于印發(fā)《關于全面推進奉賢區(qū)工商聯所屬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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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關于全面推進奉賢區(qū)工商聯所屬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局機關各部門、各司法所、法援中心、公證處:

??《關于全面推進奉賢區(qū)工商聯所屬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奉賢區(qū)司法局

上海市奉賢區(qū)工商業(yè)聯合會

??2021年5月24日

關于全面推進奉賢區(qū)工商聯所屬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全國工商聯、司法部《關于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上海市促進工商聯所屬商會改革和發(fā)展的實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和部署,充分發(fā)揮區(qū)工商聯所屬商會(以下簡稱“商會”)組織優(yōu)勢和人民調解基礎性作用,更好地預防化解民營經濟領域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現就全面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健全完善大調解工作機制,探索發(fā)揮商會參與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的積極作用,加強商會人民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涉企民商事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等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和服務會員企業(yè)的能力水平,為本區(qū)民營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標

       將加強商會人民調解工作作為商會法律能力建設重要內容,著力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逐步擴大調解組織數量,培育和發(fā)展調解員隊伍,推動涉企民商事糾紛和勞動爭議等矛盾調處;進一步加強商會與包括屬地司法所等在內的公共法律服務機構合作,引導律師等法律專業(yè)工作者參與商會人民調解工作,探索打3造具有影響力的商會人民調解服務品牌,使其成為化解民營經濟領域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重要途徑。

??三、工作內容

??(一)工作職責

??1.加強民商事法律法規(guī)等法治宣傳;

??2.調解轄區(qū)內發(fā)生的相關矛盾糾紛;

??3.監(jiān)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

??4.配合相關機構開展轄區(qū)內矛盾糾紛排查預防工作。

??(二)調解原則

??1.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2.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

??裁、行政、訴訟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3.注重主動預防,積極化解糾紛,消除風險隱患,有效維護會

??員企業(yè)和員工合法權益;

??4.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兼顧行業(yè)標準和商事慣例;

??5.注重改革創(chuàng)新,形成具有商會特色的調解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

??(三)調解程序

??1.申請調解。當事人可書面或口頭提出調解申請。

??2.受理申請。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及時審查,并在 3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開展調解。調解組織根據矛盾糾紛實際情況指定調解員或調解小組進行調解。調解一般應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結束。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依法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方式,由調解員記錄協議內容,經雙方當事人雙方簽字確認;調解不成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訴訟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4.申請司法確認。如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按司法確認認定條件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調解組織建設

??1.加強組織領導。區(qū)工商聯要切實履行屬地商會業(yè)務主管部門職責,加強對商會法律服務能力建設的指導、引導和服務,及時了解和反映商會人民調解組織建設、調解工作開展情況。要進一步完善調解網絡建設,加強工作協同與聯動,依托法律服務相關平臺資源,發(fā)揮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法治宣傳等優(yōu)勢,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合力。

??2.加強規(guī)范化建設。對矛盾糾紛多發(fā)、確有必要且具備相應能力的商會,可依法設立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名稱包括“商會組織名稱”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必要的辦公場地和設施,懸掛規(guī)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和人民調解標識,公開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及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做到“五落實”(即組織、人員、經費、場所、制度落實)和“六統一”(即名稱、印章、標識、徽章、程序、文書統一)。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一般由商會負責人擔任。委員經商會推選產生,要積極吸納企業(yè)家、律師等人員擔任。區(qū)工商聯協助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好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等工作。

??對尚不具備條件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商會,如有實際需要,可在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下,依托當地公共法律服務資源,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或服務窗口,及時受理并開展調解工作。

??(二)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

??1.充實調解力量。商會人民調解員由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聘請專兼職人民調解員,注重從熟悉企業(yè)經營管理和商會運行、有影響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養(yǎng)、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企業(yè)經營者、執(zhí)業(yè)律師、公司律師、公司法務和其他專業(yè)人士中聘任。

??2.加強業(yè)務培訓。區(qū)司法行政機關將商會人民調解員納入業(yè)務培訓規(guī)劃,不斷提高商會人民調解員業(yè)務能力和水平。同時,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員聘用、學習、培訓、考評、獎懲等制度,加強對商會人民調解員的管理。

??3.建立調解聯絡工作機制。明確一名人員負責糾紛排摸、信息傳遞、數據統計、調解案件的組織等相關工作。建立工作臺賬,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情況、包括聯絡員在內的人員情況、組織調解案件等及時準確記錄在案,并按時按要求進行報送。有關調解典型案例可及時報送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工商聯。

??(三)加強制度建設

??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建立相關工作機制。要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發(fā)現風險隱患要及時化解;要靈活運用情、理、法相結合的方式,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實現案結事了;要通過開展商會人民調解工作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引導企業(yè)依法合規(guī)經營;要創(chuàng)新商會人民調解工作方式方法,加強商會人民調解工作信息化建設,廣泛運用互聯網、手機等現代信息化手段開展調解,提高工作實效。

??(四)加強宣傳表彰

??區(qū)工商聯、區(qū)司法行政機關要運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以及網絡等新媒體,大力宣傳商會人民調解優(yōu)勢特點、經驗成效和典型案例,宣傳表彰商會人民調解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不斷擴大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群眾認知度和社會影響力,為商會人民調解工作開展營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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