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對高污染車輛實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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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府發(fā)〔2005〕40號

為改善本市大氣環(huán)境質量,保障廣大市民的身體健康,市政府決定,對達不到國家第一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相當于歐洲I號機動車排放標準)的高污染車輛實施限制通行措施?,F(xiàn)通告如下:
一、自2006年2月15日起,每天7時至20時,高污染車輛不得在本市內環(huán)線以內(含內環(huán)線)高架道路、延安路高架道路、滬閔路高架道路上行駛(在本市逗留7日以內的外省市過境車輛除外)。
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每天7時至20時,高污染車輛不得在本市內環(huán)線以內(含內環(huán)線)的高架道路和地面道路、延安路高架道路、滬閔路高架道路上行駛(在本市逗留7日以內的外省市過境車輛除外)。
高污染車輛限制通行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環(huán)保局、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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