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宣傳部辦公廳:
《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問題的函》(中宣辦發(fā)函〔2019〕538號)收悉。經(jīng)深入研究,并充分征求中央編辦綜合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司法部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等單位意見,現(xiàn)就有關問題回復如下:
一、根據(jù)《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fā)〔2018〕6號),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國家電影局在中央宣傳部加掛牌子。這既是加強黨的領導的重大舉措,也是堅持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xiàn)。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工作實際,對外以自己名義獨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原則上按行政機關對待。
二、從合署辦公的實際情況出發(fā),并充分考慮黨務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的有機銜接,原則上,對外以自己名義獨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信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其他信息適用《中國共產(chǎn)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
三、加掛在同一個黨的工作機關的多塊牌子,在對外發(fā)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時,根據(jù)實際情況可以合并發(fā)布,也可以分別發(fā)布。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對此另有專門規(guī)定的,按專門規(guī)定辦理。
四、其他黨的工作機關加掛行政機關牌子的情形,參照上述意見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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