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凌云街道內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通知

字號:

凌云街道內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為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規(guī)范有效開展審查工作,根據五部門《關于印發(fā)<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國市監(jiān)反壟規(guī)〔2021〕2號)等文件要求,現制定本單位內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一、審查對象

  本單位在起草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yè)發(fā)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guī)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tǒng)稱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二、審查機構

  按照“誰制定、誰負責”的原則,對本單位起草制定的政策措施進行自我審查。其中,以街道辦事處名義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起草部門作為審查主體。

  營商環(huán)境辦公室為本單位公平競爭審查的內部審查機構。政策措施需經牽頭起草科室初審、營商環(huán)境辦公室復審。

  三、審查方式

  各科室牽頭起草以街道辦事處名義出臺的相關政策措施時,應嚴格進行自我審查,形成初審結論后,提交營商環(huán)境辦公室復審。營商環(huán)境辦公室進行實質復核并反饋復審意見。經反饋修改后,需報街道“三重一大”程序審核。

  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規(guī)定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規(guī)定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四、審查程序

  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應遵循審查基本流程(附件1)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識別相關政策措施是否屬于審查對象、判斷是否違反審查標準、分析是否適用例外規(guī)定。屬于審查對象的,填寫《公平競爭審查表》(附件2),形成書面審查結論。

  (一)《公平競爭審查表》經起草科室、營商環(huán)境辦公室、起草科室分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加蓋本單位公章,完成公平競爭審查程序。

  (二)公平競爭審查相關資料經領導審批蓋章后,起草科室、營商環(huán)境辦公室各留一份存檔,以備查閱。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臺政策措施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三)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可以征求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yè)機構的意見,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有關情況。對公平競爭審查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可以向區(qū)公平競爭委提出咨詢。對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意見難以協(xié)調一致的問題,可以提請區(qū)公平競爭委協(xié)調。

  (四)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以適當方式征求利害關系人(指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經營者、上下游經營者、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消費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響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其他市場主體)意見,或者通過政府部門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征求意見,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

  (五)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環(huán)節(jié)已征求過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可以不再專門就公平競爭審查問題征求意見。對出臺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當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圍的政策措施,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六)需要上區(qū)府常務會的政策措施,應根據區(qū)政府三級把關制度要求,在完成本單位公平競爭審查后,函請區(qū)公平競爭委辦公室進行專業(yè)會審,并提交相關材料(附件3)。

  五、審查標準

  初審科室和復審科室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應當嚴格對照“國市監(jiān)反壟規(guī)2號文”規(guī)定進行審查,標準如下:

  (一)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yè)、領域、業(yè)務等設置審批程序,主要指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依據,采取禁止進入、限制市場主體資質、限制股權比例、限制經營范圍和商業(yè)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yōu)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違規(guī)減免或者緩征特定經營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guī)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四)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各部門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以上細化標準詳見“國市監(jiān)反壟規(guī)2號文”。

  六、例外規(guī)定

  對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認為雖然具有一定限制競爭的效果,但屬于國務院34號文規(guī)定的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為實現扶貧開發(fā)、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為實現節(jié)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維護公共衛(wèi)生健康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出臺實施,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例外情形外,屬于前述其他情形的應當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一)對實施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為實現相關目標必須實施此項政策措施;

  (二)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

  (三)明確實施期限。

  在書面審查結論中應當說明政策措施是否適用例外規(guī)定。認為適用例外規(guī)定的,應當對符合適用例外規(guī)定的情形和條件進行詳細說明。

  應當逐年評估適用例外規(guī)定的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形成書面評估報告。實施期限到期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zhí)行或者進行調整。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