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滬府令9號)

字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號

  《上海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9月26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應勇

  2018年9月30日

上海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

(2018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促進本市公共數據整合應用,推進“一網通辦”建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工作的規(guī)劃、建設、運維、應用、安全保障和監(jiān)督考核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共數據管理,按照相關保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采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

  本辦法所稱“一網通辦”,是指依托全流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和線下辦事窗口,整合公共數據資源,加強業(yè)務協(xié)同辦理,優(yōu)化政務服務流程,推動群眾和企業(yè)辦事線上一個總門戶、一次登錄、全網通辦,線下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

  第四條(管理原則)

  本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工作應當遵循統(tǒng)籌規(guī)劃、集約建設、匯聚整合、共享開放、有效應用、精準服務、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職責分工)

  市政府辦公廳是本市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tǒng)籌規(guī)劃、協(xié)調推進、指導監(jiān)督本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工作。市大數據中心具體承擔本市公共數據歸集、整合、共享、開放、應用管理,組織實施“一網通辦”工作。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協(xié)調、推進公共數據開放、數據開發(fā)應用和產業(yè)發(fā)展。

  市其他行政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的相關工作。

  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區(qū)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xié)調、推進、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工作。

  第六條(標準規(guī)范)

  本市加強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標準化建設,積極借鑒國際標準,充分運用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制定公共數據采集、歸集、整合、共享、開放以及質量和安全管理等基礎性、通用性地方標準和“一網通辦”地方標準,促進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規(guī)范化管理。

  第七條(長三角一體化)

  本市立足長三角一體化戰(zhàn)略目標,加強與長三角地區(qū)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工作的合作交流,通過數據資源共享、平臺融合貫通、業(yè)務協(xié)同辦理等方式,推動區(qū)域協(xié)同發(fā)展。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八條(發(fā)展規(guī)劃)

  市政府辦公廳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fā)展規(guī)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區(q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級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本區(qū)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fā)展規(guī)劃,報市政府辦公廳備案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項目管理)

  市政府辦公廳和市發(fā)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財政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項目立項審批、政府采購、建設運維、績效評價、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

  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項目管理應當適應快速迭代的應用開發(fā)模式,積極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建設方式,將數據服務、電子政務網絡服務、電子政務云服務等納入購買服務范圍。

  第十條(基礎設施)

  本市加強市、區(qū)兩級電子政務基礎設施的統(tǒng)籌規(guī)劃和統(tǒng)一管理,推進電子政務網絡、電子政務云、大數據資源平臺、電子政務災難備份中心等共建共用,保障電子政務基礎設施的安全可靠。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市級電子政務外網、電子政務云、大數據資源平臺和全市統(tǒng)一的電子政務災難備份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區(qū)主管部門負責本區(qū)電子政務外網、電子政務云、大數據資源分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電子政務網絡建設要求)

  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機關不得新建業(yè)務專網;已經建成的,原則上應當分類并入本市電子政務網絡。

  第十二條(電子政務云建設要求)

  行政機關的非涉密信息系統(tǒng)應當依托市、區(qū)兩級電子政務云進行建設和部署;已經建成的,應當遷移至市、區(qū)兩級電子政務云。

  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機關不得新建、擴建、改建獨立數據中心機房;已經建成的,應當依托市、區(qū)兩級電子政務云進行整合。

  第十三條(大數據資源平臺建設要求)

  行政機關應當依托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和區(qū)大數據資源分平臺,實現公共數據整合、共享、開放等環(huán)節(jié)的統(tǒng)一管理,原則上不得新建跨部門、跨層級的數據資源平臺。

  區(qū)大數據資源分平臺應當與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對接,接受公共數據資源的統(tǒng)一管理。

  第十四條(政務信息系統(tǒng)整合)

  行政機關應當定期清理與實際業(yè)務流程脫節(jié)、功能可被替代的信息系統(tǒng),以及使用范圍小、頻度低的信息系統(tǒng),將分散、獨立的內部信息系統(tǒng)進行整合。

  涉及公共數據管理的信息系統(tǒng),未充分利用電子政務基礎設施,無法實現與大數據資源平臺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業(yè)務協(xié)同的,原則上不再批準建設。對于未按照要求進行系統(tǒng)整合和數據對接的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撥付運維經費。

  第三章 公共數據采集和治理

  第十五條(數據集中統(tǒng)一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履職過程中獲取的公共數據,由市大數據中心按照應用需求,實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

  第十六條(數據責任部門)

  市政府辦公廳應當根據各部門的法定職責,明確相應的市級責任部門,由其承擔下列工作:

  (一)編制本系統(tǒng)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ǘ┲贫ū鞠到y(tǒng)公共數據采集規(guī)范;

 ?。ㄈΡ鞠到y(tǒng)公共數據進行校核更新;

 ?。ㄋ模﹨R聚形成本系統(tǒng)數據資源池。

  第十七條(資源目錄)

  本市對公共數據實行統(tǒng)一目錄管理,明確公共數據的范圍、數據提供單位、共享開放屬性等要素。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制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編制要求。

  市級責任部門應當對本系統(tǒng)公共數據進行全面梳理,并按照編制要求,開展本系統(tǒng)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編制、動態(tài)更新等工作。市大數據中心對市級責任部門報送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進行匯聚、審核后,形成全市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區(q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本區(qū)內未納入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個性化公共數據進行梳理,編制本區(qū)公共數據資源補充目錄。

  第十八條(數據采集原則和要求)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按照市級責任部門的采集規(guī)范要求,在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范圍內采集公共數據,并確保數據采集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實現全市公共數據的一次采集、共享使用??梢酝ㄟ^共享方式獲得公共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復采集。

  第十九條(數據采集方式)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可以直接采集、委托第三方機構采集,或者通過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協(xié)商的方式,采集相關公共數據。

  第二十條(被采集人的權利義務)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法定職責范圍內采集數據的,被采集人應當配合。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職需要,采集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數據的,應當取得被采集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數據歸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的公共數據向市、區(qū)電子政務云歸集,實現公共數據資源的集中存儲。

  第二十二條(數據校核確認)

  市級責任部門應當直接匯聚本系統(tǒng)公共數據;涉及區(qū)公共服務和管理機構采集的公共數據,且無法實現直接匯聚的,由區(qū)主管部門進行初步匯聚后,分類匯聚給市級責任部門。

  市級責任部門應當按照多源校核、動態(tài)更新的原則,對本系統(tǒng)公共數據進行逐項校核、確認。

  第二十三條(數據整合)

  市級責任部門應當對本系統(tǒng)公共數據開展數據治理,并匯聚形成本系統(tǒng)的數據資源池。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依托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對各市級責任部門的公共數據進行整合,并形成人口、法人、空間、電子證照等基礎數據庫和若干主題數據庫。

  區(qū)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大數據資源分平臺,承接市大數據資源平臺相關公共數據的整合應用。

  第二十四條(質量管理)

  公共數據質量管理遵循“誰采集、誰負責”“誰校核、誰負責”的原則,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市級責任部門承擔質量責任。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公共數據質量監(jiān)管,對公共數據的數量、質量以及更新情況等進行實時監(jiān)測和全面評價,實現數據狀態(tài)可感知、數據使用可追溯、安全責任可落實。

  第四章 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

  第二十五條(共享交換方式)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依托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建設統(tǒng)一的共享交換子平臺,通過市、區(qū)兩級部署,實現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的數據共享交換。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原則上不得新建共享交換通道;已經建成的,應當進行整合。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采用請求響應的調用方式,共享公共數據;采用數據拷貝或者其他調用方式的,應當征得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共享原則)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共享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無償共享公共數據。

  沒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拒絕其他機構提出的共享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職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明確本單位可以向其他單位共享的數據責任清單;根據履職需要,形成需要其他單位予以共享的數據需求清單;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不能共享的數據,列入共享負面清單。

  第二十七條(分類共享)

  公共數據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授權共享和非共享三類。列入授權共享和非共享類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職需要,要求使用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的,應當無條件授予相應訪問權限;要求使用授權共享類公共數據的,由市政府辦公廳會同相關市級責任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授予相應訪問權限。

  第二十八條(應用場景授權)

  市大數據中心根據“一網通辦”、城市精細化管理、社會智能化治理等需要,按照關聯和最小夠用原則,以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的應用需求為基礎,明確數據共享的具體應用場景,建立以應用場景為基礎的授權共享機制。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應用需求符合具體應用場景的,可以直接獲得授權,使用共享數據。

  第二十九條(數據開放要求)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以需求為導向,遵循統(tǒng)一標準、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則,有序推進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公共數據開放。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依托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建設公共數據開放子平臺,實現公共數據向社會統(tǒng)一開放。

  第三十條(分類開放)

  公共數據按照開放類型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非開放三類。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開放的,列入非開放類;對數據安全和處理能力要求較高、時效性較強或者需要持續(xù)獲取的公共數據,列入有條件開放類;其他公共數據列入無條件開放類。

  對列入無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開放子平臺主動向社會開放;對列入有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對數據請求進行審核后,通過開放子平臺以接口等方式開放。

  第三十一條(數據開放清單)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在公共數據資源目錄范圍內,制定本單位的數據開放清單,向社會公布并動態(tài)更新。通過共享、協(xié)商等方式獲取的公共數據不納入本單位的數據開放清單。

  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商業(yè)增值潛力顯著的高價值公共數據,應當優(yōu)先開放。

  第三十二條(開放數據利用)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對全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和應用成效進行定期評估,并結合全市大數據應用和產業(yè)發(fā)展,通過產業(yè)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引入等方式,推動社會主體對開放數據的創(chuàng)新應用和價值挖掘。

  第五章 一網通辦

  第三十三條(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編制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由市審批改革部門審核并通過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移動終端、實體大廳等渠道發(fā)布。政務服務事項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同步更新。

  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應當按照國家要求,確保同一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編碼、依據、類型等要素在不同層級、不同區(qū)域相統(tǒng)一。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應當確保線上與線下標準統(tǒng)一,內容完整、準確、全面。

  第三十四條(業(yè)務流程再造)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整合內部業(yè)務流程與跨部門、跨層級、跨區(qū)域業(yè)務流程,優(yōu)化政務服務事項網上申請、審查、決定、送達等環(huán)節(jié),實行跨部門事項一窗綜合受理、多方協(xié)同辦理,減少審批環(huán)節(jié)、審批時間、申請材料和申請人跑動次數。

  對申請人已經提交并且能夠通過信息化手段調取的材料,或者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手段獲取的其他單位的證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對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證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公布“最多跑一次”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清單包含事項名稱、申請材料、辦事流程、辦理時限等。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確保從受理申請到取得辦理結果只需一次上門或者零上門。

  第三十五條(在線政務服務平臺)

  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以“中國上?!遍T戶網站為總門戶,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全部納入在線政務服務平臺辦理,實現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證照制作、決定公開、收費、咨詢等全流程在線辦理。

  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實行統(tǒng)一身份認證,為申請人提供多源實名認證渠道,實現一次認證,全網通辦;實行統(tǒng)一總客服,處理各類政務服務咨詢、投訴和建議。

  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應當接入第三方支付渠道,實現政務服務費用在線繳納,并為申請人提供材料遞交、結果反饋等快遞服務。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的政務服務業(yè)務系統(tǒng)和數據與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對接,實現互聯共享。

  第三十六條(線上線下集成融合)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依托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進線上線下深度融合,做到線上線下統(tǒng)一服務標準、統(tǒng)一辦理平臺。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線下服務窗口提供的個人服務事項,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者受眾面較小的事項外,應當實現全市范圍內跨街鎮(zhèn)窗口受理申請材料,方便申請人就近辦理。

  申請人可以通過線上或者線下的方式提出辦事申請,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定申請方式。申請人選擇線上申請的,合法有效且能夠識別身份的電子申請材料與紙質申請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規(guī)明確要求紙質材料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紙質材料。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的內容應當與其對外公示的辦事指南內容一致。

  第三十七條(電子簽名、電子印章)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guī)定的可靠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采納和認可。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使用統(tǒng)一的電子印章系統(tǒng)開展電子簽章活動,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合法有效。電子印章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電子證照)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使用統(tǒng)一的電子證照系統(tǒng)發(fā)放電子證照,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電子證照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電子檔案)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在履職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件歸檔管理。

  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單獨采用電子歸檔形式,真實、完整、安全、可用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檔案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安全管理和權益保護

  第四十條(主管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市政府辦公廳和區(qū)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規(guī)劃,建立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體系和標準規(guī)范,制定并督促落實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管理制度,協(xié)調處理重大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事件。

  第四十一條(網信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市網信部門應當指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建立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網絡安全保障,推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安全保護工作。

  第四十二條(市大數據中心安全管理職責)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對電子政務外網、電子政務云、大數據資源平臺、電子政務災難備份中心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并實施公共數據管控體系和公共數據安全認證機制,定期開展重要應用系統(tǒng)和公共數據資源安全測試、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

  第四十三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安全管理職責)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設置或者確定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并確定安全管理責任人,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安全管理,強化系統(tǒng)安全防護,定期組織開展系統(tǒng)的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tǒng)安全。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風險評估、日常監(jiān)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的保密審查等安全審查機制,并開展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檢查。

  第四十四條(災難備份)

  市政府辦公廳、市網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電子政務災難備份分類分級評價和管理制度。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管理制度,對數據和應用進行備份保護。

  第四十五條(應急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有關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fā)生危害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應急措施降低損害程度,防止事故擴大,保存相關記錄,并按照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人員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崗位人員管理制度,明確重要崗位人員安全責任和要求,并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四十七條(被采集人權益保護)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采集、共享和開放公共數據,不得損害被采集人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落實信息系統(tǒng)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防護措施,加強數據采集、存儲、處理、使用和披露等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防止被采集人信息泄露或者被非法獲取。

  第四十八條(異議處理機制)

  被采集人認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采集、開放的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大數據中心提出異議,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一個工作日內進行異議標注,并作以下處理:

 ?。ㄒ唬儆谑写髷祿行母秶?,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

  (二)屬于市級責任部門更正范圍的,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轉交該部門辦理;該部門應當在收到轉交的異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提供該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進行核實,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并告知市大數據中心;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

  第七章 監(jiān)督考核

  第四十九條(加強日常監(jiān)督)

  市政府辦公廳、市大數據中心和區(qū)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隨機抽查、模擬辦事、電子督查等方式,對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進行日常監(jiān)督;發(fā)現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開展督查整改。

  第五十條(開展績效考核)

  市政府辦公廳應當組織制定年度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考核方案,充分運用“12345”市民服務熱線數據,對行政機關開展年度工作績效考核??己私Y果納入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績效考核,并作為下一年度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十一條(引入第三方評估)

  市政府辦公廳、市經濟信息化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圍繞網上政務服務能力、公共數據質量、共享開放程度、電子政務云服務質量等方面,對本市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定期開展調查評估。

  第五十二條(暢通社會評價與投訴渠道)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在本單位網站建立政務服務效果評價機制,設立網上曝光糾錯、互動問答、評價分享等相關欄目,暢通線上投訴舉報渠道。收到投訴舉報的機構應當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本市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活動,或者非法泄露、篡改、毀損、出售公共數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規(guī)劃和建設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反電子政務網絡建設要求,擅自新建業(yè)務專網或者已建專網拒不并入本市電子政務網絡的;

 ?。ǘ┻`反電子政務云建設要求,擅自新建、擴建、改建獨立數據中心機房,或者已建機房未依托電子政務云進行整合的;

 ?。ㄈ┻`反大數據資源平臺建設要求,擅自新建跨部門、跨層級數據資源平臺的;

 ?。ㄋ模┪窗凑照招畔⑾到y(tǒng)整合要求進行系統(tǒng)整合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公共數據采集、共享、開放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反數據采集的原則和要求采集公共數據的;

 ?。ǘ┪匆劳须娮诱赵茖崿F公共數據集中存儲的;

 ?。ㄈo正當理由拒絕其他單位提出的共享要求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一網通辦工作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窗凑找缶幹票締挝徽辗帐马椙鍐魏娃k事指南的;

 ?。ǘ┪窗凑找髮⒈締挝徽辗諛I(yè)務系統(tǒng)和數據與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對接的;

 ?。ㄈ]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的;

 ?。ㄋ模o正當理由限定申請人的申請方式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市政府辦公廳和區(qū)主管部門、市大數據中心、市網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遵照執(zhí)行)

  水務、電力、燃氣、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鐵路等公用事業(yè)運營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采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參照執(zhí)行)

  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團體等單位以及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本市的相關管理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采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團體等單位的電子政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六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分享:

相關稿件